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5-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健全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政联席会审查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及其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一般任期3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如果委员或成员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予以调整。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各系(部)须按本章程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科学研究的政策与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十条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项目,审批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评价科学研究成果。

(一)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二)向上级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三)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与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参与评定拟晋升职称人员的科研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和推荐晋升职称人选。

第十三条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评议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的科研水平与能力。

第十五条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第十六条指导全校性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九条评议学校提出的其它重大学术性问题,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准备。除学校指定内容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10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案,由办公室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正式议题。

第二十四条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有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取消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单位5—7名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学术事务的要求。委员人选由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参照本章程第三章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单位相关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