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处室,各系部: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经10月12日教代会审议通过,10月13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10月30日经安徽省教育厅委托马鞍山市教育局核准。现将《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构架的核心要素,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法”,上承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单位要按照《章程》精神,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全校师生员工要在《章程》的指导下,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为学校早日实现建成“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中共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12月11日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处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三大区域经济带交汇城市、皖江城市带成员城市和素有“江东第一城”之称的马鞍山市,前身为马鞍山市师范学校,始建于1958年,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基层、科学发展、特色办学”的发展方向,以“立志 修德 博学 精业”为校训,实施高职教育与教师教育两翼并行发展、与马鞍山其他职业院校错位协调发展的发展战略,着力建设贯通职前职后的省级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特色明显的高水平应用性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培养培训高素质、专业化、“一专多能”型基础教育师资和以第三产业需求为主体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全称为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马鞍山师专),英文名称为Maanshan Teacher’s College。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南路369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主要专业大类:教育与体育、电子信息、旅游、食品与药品、文化艺术、财经商贸、新闻传播、公共管理与服务、农林牧渔、土木建设与水利、装备制造等。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实行安徽省、马鞍山市共建共管,业务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全日制教育学制为:高中起点学生,三年;初中起点学生,五年(高等教育阶段两年);对口招生中职、职高学生,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是:实施“精品培养、知行并重”的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和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建设;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优做精教师教育专业,做强做活高职教育专业,形成相互借鉴、相互支撑、“两翼齐展”的专业发展优势。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先进高校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师和学生,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科学研究,推进产教融合。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教科研评价和教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教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崇尚学术,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人才输送、成果转化、技能培训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弘扬“山水诗都”为主的地方传统文化,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和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地方志馆、校史馆、国学馆、校园文化长廊、青少年心理健康援助中心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二节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总体架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和部门、处室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政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评价为主,同行评价、专家评价、领导评价和自评为辅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节 校党委
第四十四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领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和决策。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
(三)党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审议干部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五)学校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或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经学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开。校长、副校长出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四)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后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节 校纪委
第四十八条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每3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五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充分征求基层单位意见之后,由校长聘任。根据需要,校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章 教学单位
第五十八条 教学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下设的系部(含二级学院,下同)。
教学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系部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教学单位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条件。
第六十条 系部工作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党总支书记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主任履行其职责。
系部主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开展校企合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教职工员工的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系部配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系部设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系部设党政联席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章 资产财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系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校内各单位经费分配方案,统一教育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经费,以及其他代管经费的收支标准,并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学校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由监察审计处监督和审计校内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领导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六十七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并获得学历证书或者相关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发展规划办负责协调校友工作,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章 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以三笔遒劲有力的撇画呈开的书籍来表现“马”字的开首字母“M”,波浪线交待了学校所处长江之滨的地理位置,“1958”字样标志着学校建校年份。外环上方是中文学校校名,下方是英文大写学校校名“MAANSHAN TEACHER’S COLLEGE”。

学校标准色为“师专蓝”。
第六十九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