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本年度,学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的网站平台建设、公开内容建设、工作制度建设等工作,把公开理念有机融入各项工作中,创新服务管理方式,规范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完善内部治理、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助推依法治校和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一)完善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精细化
学校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明确责任,精简信息公开流程,细化信息公开清单,明确信息公开目标责任,拓展信息公开途径。继续完善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院系、各单位各负其责、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其中,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日常事务、保密审查等;各部门、系部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公开信息;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受理校内外举报。
(二)突出重点,深化关键领域信息公开
高度重视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关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加大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机构调整及干部聘任、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基建项目和大型设备采购、新校区建设、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师生及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切实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创新载体,延展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尝试和探索将信息公开工作原有传统媒介扩展到“三微一端”。从师生及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角度出发,不断优化信息公开内容的呈现方式。一方面,继续发挥学校网站作为信息公开主渠道的作用,推进学校门户网站、OA办公平台等的信息融合,改善信息布局、丰富学校门户网站内容。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官方和二级教学单位、各在直属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公开等机制。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照教育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基本,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信息公开,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引导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保证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能和权力,保证民主基础上的政令畅通。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公开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可信。
(四)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保证各项改革决策及措施的正确性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为目的,注意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情况,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因工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除上述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十四)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一)公开方式
学校信息公开将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有关信息。
(二)公开时限
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年度报告于当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监督和保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业务目标和干部岗位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